报告份数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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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安全排查中心办理流程如下:
步:接受委托
接受房屋受检人的委托,进行对房屋检测。
第二步: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对房屋的结构图纸和相关检测数据搜集。
第三步:制定方案
制定的方案必须提交房屋检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在对方案存在的问题和项目进行修改
和补充,直至方案通过审查;
第四步:方案现场检测
在方案审查通过以后,根据方案列出的项目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测。
第五步:信息处理
根据检测和取样得到的数据和样本进行检测计算。
第六步:综合分析
根据房屋现状和检测取样得到的数据进屋综合分析。
第七步:编写报告
编写报告必须提交房屋检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对报告的问题和项目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报告通过审查;
第八步:签发报告
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结论处理意见:
一、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三、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四、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五、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六、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七、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本公司危房检测鉴定报告项目实例示例:
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房屋整体无明显倾斜趋势,未发现建筑物存在明显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和变形,上部主体和围护结构无明显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变形和裂缝等;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由于房屋*二层1-3~A-D区域发生过火灾,其中*二层1-2~A-D区域预制混凝土板因过火评为Ⅲ级(即中度灼烧尚未破坏,显着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对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2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b级(有危险点)结构。
3、围护结构构件——个别墙体局部渗水为非危险构件(Fd),*二层1-2~A-D区域预制混凝土板因过火评为Ⅲ级,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2款,评定围护结构为b级(有危险点)结构。
危房安全排查中心,危房评估等级检测鉴定评定方法:
1.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1.2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1.3 *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1.4 *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二、构件危险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1.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的结构构件。
1.1.2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1.2地基基础
1.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lO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对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以宝安区为例):
*五条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的危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区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危房办”)负责危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条区危房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全区危房进行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定期组织危房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区危房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受理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对危房的检测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房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对鉴定为危房的后续处理(如加固、拆除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在危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指导各街道办危房管理机构的工作。
*七条 危房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办负责所属辖区内危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辖区内危房的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房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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