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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产生的原因分析:
1、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为了满足使用要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原有受力状态。
(2)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给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3)变房屋使用用途,影响结构耐久性。
(4)未经设计和安全审定,擅自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广告牌等。
2、周围环境影响
(1)在原有房屋周边新建建筑,由于附加应力影响,可能使原有房屋损坏。
(2)在原有房屋周边开挖基坑,边坡处理不当,造成原有房屋基础滑移。
(3)周边施工降水,使房屋地基土质发生变化,造成房屋损坏。
(4)房屋地基受水浸泡,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使上部结构损坏。
(5)大型机械作业产生的震动也可能会对房屋造成影响。
危房质量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屋建筑、结构概况调查;
(2)房屋建筑结构图测绘;
(3)房屋使用情况调查;
(4)房屋结构材料强度检测;
(5)房屋变形测量;
(6)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7)结合现场检测结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建模计算分析;
(8)汇总检测和计算结果,分析房屋的安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危房安全排查中心,危房评估等级检测鉴定评定方法:
1.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1.2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1.3 *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1.4 *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二、构件危险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1.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的结构构件。
1.1.2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1.2地基基础
1.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lO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危房安全排查检测鉴定相关依据:
(1)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令[2004]*129号)
(7)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令2012年*83号)
(8) 《建筑结构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公司以“信誉、质量、效率、服务”为公司总体的质量方针及奋斗目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和各项检测能力,加强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检测工作的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地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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