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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安全检测,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
2、**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给排水、供热、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影响房屋质量的行为;
4、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扩大洞口;
5、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6、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
7、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
8、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
危房安全排查中心,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基础知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一、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二、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三、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四、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五、 危险范围的判定
危房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房管理条例》,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房屋的危险性及受损程度,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房屋的受损程度及状况克判定房屋等级,一般房屋可进行部分修复、整体修复、部分拆除重建或整体拆除重建,D级危房需整体拆除重建。
危房安全检测,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对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以宝安区为例):
*五条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的危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区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危房办”)负责危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条区危房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全区危房进行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定期组织危房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区危房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受理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对危房的检测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房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对鉴定为危房的后续处理(如加固、拆除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在危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指导各街道办危房管理机构的工作。
*七条 危房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办负责所属辖区内危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辖区内危房的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房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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