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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安全排查单位,针对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是指对房屋结构构件的危险性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评估而出具的鉴定报告。
2主要鉴定依据:
a) JGJ 8、JGJ 125、DB44/T 724;
b)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129号令)。
3鉴定报告主体内容参见*6.2.3。
4房屋评定为C级和D级的鉴定报告不应注明有效日期。
5已倒塌或解危后不存在危险部位(构件)的房屋不应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6检查情况的描述除指出房屋存在的损坏现象外,若存在危险部位或危险构件也应明确指出。对构件裂缝的危险性分析应结合裂缝性质进行判断。
7房屋垂直度(倾斜)情况应按*5.5.2.1要求进行描写。
8鉴定意见应先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依次评级后,再对房屋整体危险性进行评级,C级和D级房屋应明确房屋的处理类别(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栋拆除)。
9附件中应附上房屋的照片,包括:正面远景、正面近景(能清晰显示门牌号)、四周环境、危险部位照片等。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标准,关于《危标》的解析:
适用范围: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鉴定方法
(1) 层次划分 将房屋鉴定划分为构件、子单元、单元三个层次。构件包括基础构件,墙体构件,梁、板、柱、屋架构件等;子单元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单元则是各子单元的总和。
(2) 等级划分 **层次分为危险构件Td 和非危险构件Fd 两个等级,第二、三个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 ,b ,
c ,d 和A ,B ,C ,D ,表示无危险、有危险、局部危险和整体危险。
(3) 等级确定 先确定危险构件占总构件数的百分数(不同构件的权重不同) ;然后,引用模糊数学思想,根据各子
单元等级的隶属函数确定该子单元对于各等级的隶属度;再根据各子单元对不同等级的隶属度和房屋等级隶属函数,确定房屋对不同等级的隶属度;较后,按较大隶属度原则,确定房屋等级。
3 几个问题的讨论
3.1 关于适用范围的讨论
与《危标》同时适用的还有《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 ( GB 5029221999 ,以下简称《民标》) 和《工业厂房性鉴定标准》 ( GBJ144290) ,二者分别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性鉴定。同二者相比《, 危标》效力等级如何 ,当按照不同标准鉴定结论不同如何,值得思考。对于“既有”和“房屋”的含义《, 危标》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标》“, 既有”房屋应是指建成 2 年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而“房屋”,是否应包括工业建筑及其它,对此,似乎应加以明确。
危房安全排查中心,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基础知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一、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二、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三、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四、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五、 危险范围的判定
危房产生的原因分析:
1、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为了满足使用要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原有受力状态。
(2)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给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3)变房屋使用用途,影响结构耐久性。
(4)未经设计和安全审定,擅自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广告牌等。
2、周围环境影响
(1)在原有房屋周边新建建筑,由于附加应力影响,可能使原有房屋损坏。
(2)在原有房屋周边开挖基坑,边坡处理不当,造成原有房屋基础滑移。
(3)周边施工降水,使房屋地基土质发生变化,造成房屋损坏。
(4)房屋地基受水浸泡,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使上部结构损坏。
(5)大型机械作业产生的震动也可能会对房屋造成影响。
对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以宝安区为例):
*五条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的危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区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危房办”)负责危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条区危房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全区危房进行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定期组织危房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区危房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受理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对危房的检测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房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对鉴定为危房的后续处理(如加固、拆除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在危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指导各街道办危房管理机构的工作。
*七条 危房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办负责所属辖区内危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辖区内危房的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房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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